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66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关(零)字〔2024〕2号
责令关闭决定书
当事人:零陵区鑫富竹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2MA4NQY0187
经营者:汤建斌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富家桥街
2024年5月21日,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处于停产状态,2015年至2024年5月初在未进行“三同时”自主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厂于2024年5月21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厂在未进行“三同时”自主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
3.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竹制品厂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4〕18号)和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们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作出《责令关闭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关(零)(听告)字〔2024〕2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厂,告知你竹制品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零陵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依法关闭零陵区鑫富竹制品厂锅炉的批复》(零政函〔2024〕28号),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厂关闭锅炉生产线。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