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65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湖南盛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7DFBCGOH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禹斌华
2024年5月22日,接中央第五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鹏程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内进行调查,经现场查实:你公司在鹏程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内堆放了约1200吨的黑色物料,该物料为黑色压滤料,无明显异味,黑色压滤料使用吨包袋包装,吨包袋和覆盖物已损坏,黑色压滤料裸露在外,现场堆放的黑色压滤料经雨水冲刷,有流失到外环境的痕迹。2024年5月22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鹏程酒店后面停车场露天堆放的黑色压滤料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5月29日出具的固废样品浸出毒性(水浸)检测报告(湖佳蓝检字J(2024)HJ第150-30-01号)结果显示露天堆放的黑色压滤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辅证材料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擅自将黑色压滤料露天堆放在鹏程酒店后面停车场的违法事实,且黑色压滤料未经覆盖,有被雨水冲刷流失到外环境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4〕14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出具的固废样品浸出毒性(水浸)检测报告(湖佳蓝检字J(2024)HJ第150-30-01号)结果证明堆放的黑色压滤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鹏程酒店后面停车场露天堆放的黑色压滤料转运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已整改完成。
6.你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向我局提供的物料转运费用情况统计表、物料(渣料)转运台账、汨罗市恒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接收物料的过磅单,证明你公司已经对堆放在鹏程酒店停车场后方的黑色压滤料进行了处置,处置费用为贰拾柒万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整(¥:275195元)。
7.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2024年8月19日,对汨罗市恒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擅自露天堆放在鹏程酒店后面的磷酸铁渣料已按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4〕12号),于2024年8月1日将该文书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于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因为你公司提出了新的意见,我局在补充调查后,于2024年8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三点意见:①从湖南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拉回来的磷酸铁渣(主要成分是磷酸铁)是作为原料使用;②转运磷酸铁渣料的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对环境修复的费用,不是运输费用,不应该做为处置费用;③你公司希望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批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我局认为:
(1)调查人员认定为固体废物应当予以支持。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案中,认定堆放的物质为固废,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①磷酸铁渣属于固废管理的对象。根据对湖南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磷酸铁渣属于酸浸后的中间产物,因市场行情变动,在后续生产中磷酸铁渣不再有经济性,放弃利用价值,进行外售,且湖南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份至今将此物料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2023年10月对磷酸铁渣做了固废(酸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PBT2023101303)。②检测结果认定为固废。根据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Ⅱ类一般固体废物,周边土壤中镍高于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低于第一类用地管制值要求。③当事人所称原料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以达到其抗辩目的。固废,是认定物品的性质。当事人称不是固废为原料,只是该固废仍存在可利用用途,可以作为原料使用,但不足以否定其固废性质。本案中,磷酸铁渣属于上游企业湖南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料,只不过可以作为下游公司湖南盛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公司将固废作为原材料只是固废的用途,但对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运输费用应当认定为处置费用,而不是环境修复的费用。①将对方的固废处置,运输至岳阳,直接产生的就是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就是处置费用。②环境修复费用,针对的是环境修复,比如,被污染的土地,修复的直接对象就是土地。运输费用,并不直接作用于本案被污染的环境对象。③运输费用,对环境修复没有任何直接的影响。修复费用,对环境修复具有直接的作用。
(3)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整改到位,你公司于6月30日才开始转运固废,7月16日全部转运完毕,改正违法行为不及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2024年5月29日被我局责令改正后,于6月30日开始转运固废,7月16日全部转运完毕,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3 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玖拾柒元伍角(¥:137597.5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