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41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南电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2MA4PJMNT4L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电站工业园
经营者(负责人):谢美英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接网络举报反映“永州市零陵区南电沙场制沙掩埋百余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问题。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沙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沙场北面未做硬化处理的地面上和坡边有大量制沙污泥,部分污泥流出厂界。根据林业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流出厂界的污泥污染了生态公益林1.5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沙场于2023年12月22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2日、24日的现场照片、辅证材料和2023年12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沙场未按规定处置固体废物。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证)字〔2024〕7号),并于2024年4月15日送达你沙场,告知你沙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沙场于2024年4月18日向我局提交要求听证的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在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沙场委托人谢澜波在会上提出:加工厂是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已对受影响的环境进行了树木补种复绿,且林业部门已对加工厂进行了处罚,希望从轻或免于处罚。经我局审核,你沙场北面未做硬化处理的地面上和坡边有大量制沙污泥,部分污泥流出厂界并污染了生态公益林1.5亩,造成公益林和草地死亡,不能证明危害后果轻微,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我局对你加工厂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不予采纳;你加工厂对受影响的树木进行补种复绿,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是十万元。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沙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沙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沙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