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40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冷)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红坤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103MA4RB96T9W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天子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周吉坤
2024年3月16日,永州市生态环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冷水滩大队接到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明塘村的养猪场,养殖废水污染周边14、15、17组,臭气难闻,已向镇政府反映三年了,未得到有效解决”交办件后,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天子岭村一组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养殖合作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你养殖合作社猪舍后的沉淀池容量过小,加之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雨水流入沉淀池后造成养殖废水外溢至外环境。2.你养殖合作社将部分养殖废水抽至养殖场上方铺设黑膜的废弃矿坑内,因未做遮雨棚,雨水流入坑内导致部分养殖废水外溢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养殖合作社于2024年3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吉坤、主要负责人周红莲、现场负责人魏爱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主要负责人周红莲、现场负责人魏爱清委托书证明你养殖合作社具备承担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你养殖合作社于2024年3月18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证明你养殖合作社具备承担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3.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合作社负主要责人周红莲、现场负责人魏爱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养殖合作社猪舍后方沉淀池、养殖合作社上方废弃矿坑内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养殖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冷)字〔2024〕1号)证明我局责令你养殖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下达了《行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冷)告字〔2024〕1号),并于当日送达给你养殖合作社,告知你养殖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对你养殖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1334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