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业务工作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4311000015/2024-05418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6-24
名称: 永环罚〔2024〕5号
文号 :    
永环罚〔2024〕5号
2024-06-24           来源: 执法支队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永环罚2024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斌、郭海波

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039436212319******3019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2111单元401室、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明苑小区2C3601

20231031日上午,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巡查发现冷水滩区珊瑚街道桃李坪村坝坡上组山坳弃土场有两堆不明固体废物(另案查处)。经查,非法倾倒的废物来源为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车间生产后的废渣和废水沉淀池底渣,该废物为低水平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车间是2022年年初由郭海波出资320万元租赁远达公司内南部厂房开始建设,20225月建成投产,202211月开始由罗斌承包该车间生产至202311月非法倾倒放射性固废案发,未办理任何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原料为远达公司一车间废渣及外购磷钇矿,产品为碳酸稀土。该项目配套建设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但投入生产后一直未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根据《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定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车间生产线的涉嫌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主体为罗斌和郭海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34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312142024529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车间承包人罗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123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唐玉宝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34日、35日、529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郭海波本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3.《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明处罚主体为罗斌和郭海波。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4〕7号),并于2024年6月14日将该文书送达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应对们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鉴于们在202311月非法倾倒放射性固废案发后立即停止生产,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涉案放射性废物的司法鉴定、追回、处置工作,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202437日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430日前自行拆除了生产线相关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们承包的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车间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

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联系人:李琪林           电 话:8323986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

邮政编码:4250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6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Document

主办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166号(潇湘大厦)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15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电话:0746-832399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