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41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0876308486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河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玉宝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6月29日到期,但公司正在生产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辅证材料和2023年12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4〕1号),并于2024年3月27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消除对环境的影响,2024年4月30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7822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1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2)”裁量规定,我局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们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唐民杰、叶松青 电 话:6222411
地 址:零陵区黄古山中路152号
邮政编码:4250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