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41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三湘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666349583L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水电站大坝
法定代表人:吴哲慎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8日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开展高氯酸盐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你公司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冷却水中含有高浓度的高氯酸盐,你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将冷却水排放口封堵,2023年4月5日将生活污水排放口封堵。由于你公司整改进展缓慢,公司工人的生活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导致生活污水从化粪池及管道溢出,你公司便安排工作人员将化粪池及管道的生活废水用泵抽到初期雨水池内,由于初期雨水池容量有限,无法存放过多废水,2023年5月起,你公司安排氯酸钾生产车间班长孙业鸿(一班)、张永舜(二班)、周建荣(三班)三人轮流在上零点班时,用抽水泵将初期雨水收集池内的废水抽至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初期雨水收集池内的水包括厂区内地面冲洗水、厂内设备清洗废水、跑冒滴漏的废水、电解槽清洗液、产品精制洗涤水,皆直接通过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排潇水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现场照片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8日对你公司周建荣、张永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谢亮清、黄德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我局于2024年6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4〕20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4〕11号),并于2024年6月10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于2023年底停产整改,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已启动异地搬迁,本着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