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41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辉腾机械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2MA4M78QQ2F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沙沟湾社区荷叶塘
经营者(负责人):王浩波
2023年12月24日,我局接网络举报反映“永州市零陵区辉腾机械沙加工厂制沙泥浆掩埋百余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问题。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加工厂原材料堆放场地北面未做硬化处理的地面上和坡边有大量制沙污泥,部分污泥流出厂界,根据林业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流出厂界的污泥污染了生态公益林1.2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加工厂于2023年12月27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辅证材料和2023年12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加工厂未按规定处置固体废物。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证)字〔2024〕8号),并于2024年4月15日送达你加工厂,告知你加工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加工厂于2024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要求听证的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在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会上你加工厂提出:加工厂是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已对受影响的环境进行了树木补种复绿,且林业部门已对加工厂进行了处罚,希望从轻或免于处罚。经我局审核,你加工厂原材料堆放场地北面未做硬化处理的地面上和坡边有大量制沙污泥,部分污泥流出厂界并污染了生态公益林1.2亩,造成公益林和草地死亡,不能证明危害后果轻微,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我局对你加工厂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不予采纳;你加工厂对受影响的树木进行补种复绿,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是十万元。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