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5-0620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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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畜禽养殖行业的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类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公示一批畜禽养殖污染执法典型案例。
一、道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废水乱排影响水环境。当日,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将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用管道抽到防渗漏措施不完善的沉淀池内,养殖污水通过沉淀池渗漏到养殖场西北方向围墙外雨水沟内,虽然对雨水沟进行了拦截,但拦截的养殖污水未按处理工艺的要求用吸粪车拉到消纳地消纳,将部分污水直接用软管抽到附近山体排放、部分养殖污水通过雨水沟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鱼塘。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该养殖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养殖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早上再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用管道抽至防渗漏措施不完善的沉淀池内,导致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通过沉淀池渗漏到外环境水沟,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沉淀池渗漏后,用管道将沉淀池内的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抽至养殖场南面的空地和草丛中排放,经雨水冲刷导致南面围墙外雨水沟有黑色污水渗出,沿雨水沟往东流入外环境水体。
案件处理结果: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委托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公司两次排放到外环境的养殖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取证。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公司东面雨水沟污水、厂区雨水排放口、西北方向围墙外水沟水质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该养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养殖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对该养殖公司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蓝山县某养殖场私挖土坑倾倒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根据蓝山县开展的水质提升专项排查行动,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蓝山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核实:该养殖场将未经有效处理的沼气池废液,利用水泵连接管道排放至养殖场西面山林无“三防”措施人工挖掘的十余条土坑(沟)内,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4月18日,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养殖场西面的土坑内进行采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8200mg/L,氨氮2000mg/L,总磷204mg/L,分别超过养殖行业排放标准44.5倍、24倍、24.5倍。
案件处理结果:该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2025年6月17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对该养殖场罚款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7月7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1.畜禽养殖企业应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处置养殖废弃物。2.环保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畜禽养殖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