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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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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4〕244号
HNPR-2024-0201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省内天然气管道是指湖南省境内跨市州、市州内短途天然气运输管道,不包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价格的跨省天然气管道。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四条 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市场有序竞争,保障能源安全。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强化对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优化运输路径,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三)保障管网平稳运行。适应天然气管网不同发展阶段和改革进程的需要,保持有关定价参数相对稳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动态调整,保障全省天然气管网平稳运行。
第五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第七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八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的,并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8%的原则确定,后续统筹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总的准许收入,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路径和距离,测算确定不同管道出口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我省天然气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和按照“气化湖南”改革要求实行“一个市场主体一个价”的管道,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年投资收益率8%进行成本测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或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建天然气管道投产运行前,管道运输企业应主动向省或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省或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价格成本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核定管道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二十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成本监审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价格,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每年6月1日前,管道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