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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7/2025-06653 发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5-1001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财办〔2025〕10号

永州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永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5-12 09:06 字号: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财政局: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监管,确保债券项目有序推进,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2025年5月9日

永州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监管,确保债券项目有序推进,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7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债管〔2023〕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人民政府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全程监管、责任追究”的原则,构建全面覆盖、运作高效、风险可控的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项目申报发行阶段按照“自审自发”职责分工做好重点审核工作,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实行全过程监管;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进度拨付债券资金;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偿还债券本息;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债券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政府债券信息公开。

第五条  发改部门职责:负责项目申报发行阶段按照“自审自发”职责分工做好重点审核工作;按时间节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责任,督促和调度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如期推进,严格按照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中列明的建设范围开展建设;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债券资金督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申报发行阶段按照“自审自发”职责分工做好重点审核工作,指导本行业专项债券项目规划储备、需求梳理和“一案两书”编制报送,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同步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负责指导本行业严格按照融资平衡方案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还本付息的要求,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形成的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负责编制报送“一案两书”,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负责按照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形成支出,对债券资金支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及异常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负责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定期向财政部门、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足额上缴,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形成的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负责做好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库款情况,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债券资金后,要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开设专项债券资金专户,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国库集中支付至专户,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户实行联合监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到收款单位。在资金支付过程中,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拖延办理。对挤占挪用、拖延办理的,财政部门有权停办该部门所有资金支付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专项债券资金应严格遵循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不得用于缴税、企业注册资本、企业补贴、税收优惠、购买理财、对外投资、借支给其他单位等,不得用于中央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建设,不得用于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等,不得擅自挪用于发行信息披露材料中对应项目用途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得用于其他政策文件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债券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根据发行公开的项目及用途、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合同(或采购合同)支付。在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成本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情况,提高项目建设运营效率,将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偿债资金来源。在债券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将项目建设运营、资金使用、收入收缴、还本付息等情况录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原则上不得调整。专项债券资金额度是根据项目年度投资需求确定的,项目单位要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基础上,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确保按上级要求按时按质使用完毕。6个月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原则上由本级财政部门收回并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汇总调整信息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省财政厅汇总调整信息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备案,并履行专项债券调整公开披露程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项目应在专项债券项目库中全过程登记反映债券资金调整情况。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具体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专项债券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湘财预〔2020〕26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等,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和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对本领域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开展登记;资产登记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防范以项目资产抵押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确保项目对应的政府负债和资产保持平衡。

第五章  本息偿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项目收入成本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情况,将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应实行分账管理,分别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将所有专项债券当年还本付息情况书面告之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做好资金筹措准备,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债券本息到期前20个工作日将债券本息按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时足额向财政部门上缴债券本息等款项的,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风险报告,造成重大风险的,财政部门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财政部门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罚息、调低或收回原有专项债券额度、停发新的专项债券、绩效考核按情形扣分等惩戒措施。市辖区未及时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的,市财政适时通过资金调度予以扣收,严防法定债券偿还风险。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本息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偿付。对于项目收入未达预期、难以偿还的,地方政府要通过处置项目资产、安排预算资金、合法合规调配本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予以补充,保障专项债券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全部专项债券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加强项目谋划、加快项目建设、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还本付息、切实防范风险。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本部门单位专项债券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储备申报和建设运营,及时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对本部门单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偿债来源的合理性可行性、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每月定期调度专项债券项目的进展以及资金支付使用情况,每月8日前报送上个月专项债券项目进展情况至发改部门,报送专项债券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至财政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汇总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的情况,适时对专项债券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支付使用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出借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专项债券的审计监督,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专项审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债券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擅自调整债券项目、挪用债券资金、债券资金支出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一年以上等违反专项债券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债券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收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债券项目竣工验收后,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有关规定,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政府网站公开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出现项目前期准备不足、后期推动不力、项目资金使用进度滞后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恶意逃废专项债券偿还责任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依法依规收回专项债券资金,或责令有关单位提前退还专项债券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有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未尽职责,致使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在资产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将项目资产对外转让出售或造成项目资产权属发生变化、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融资提供担保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生侵占项目资产的,按照侵占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举借债务、虚报项目骗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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