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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01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25〕2号 |
YZCR-2025-01001
永政办发〔2025〕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强化科技创新动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州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
(一)落实研发投入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积极申报省财政研发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各项均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实施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对研发投入年度增幅10%以上且排名前2位的市级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基础研究
(三)支持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我市共同出资设立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按我市出资金额的20%配套,市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即市财政给予每个立项的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2万元支持,剩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四)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五)支持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其他同等层次的创新平台,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联合体、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双创”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类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国家级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省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四、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七)实施科技企业分类培育。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新纳统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参加创新创业赛事。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类)优胜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后补助,团队组项目均给予2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推进关键技术攻关
(九)实施“揭榜挂帅”项目。每年实施不超过5个市本级“揭榜挂帅”项目,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对已立项的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省市联动项目,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对技术交易予以补助。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输入、技术输出的技术转移合作项目,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1%的补助,每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推动中试与产业孵化。支持省级以上中试基地资源对社会开放共享,合作科研成果、中试成果转化生产的,给予奖励补助,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根据投入及生产效益情况可连续奖励三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深化科技金融支持
(十三)推进科技金融改革。深化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保障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州监管分局)
(十四)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予以补助。建立“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损失保险等,对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30%的后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州监管分局)
八、支持企业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支持科技人才申报职称。企业研发人员新获得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且继续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的,按照正高职称2万元/人、副高职称0.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纳入永州市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考核合格的,再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引进外国专家人才。对引进在永工作两年以上外国A类人才、B类人才的非财政拨款单位,根据工作成效,分别按照6万元/人、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十八)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将科技支出列为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鼓励争取科技奖。永州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根据其对全市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产生的社会效益,经“一事一议”后,最高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支持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含奖励)。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含奖励)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文件中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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