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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78 发文日期: 2016-09-29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投资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3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39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 2016-10-12 10:2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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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1035

永政办发〔2016〕3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一)完善卫生发展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卫生资源现状,切实发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宏观调控和科学引导作用,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满足非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需求。科学调配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和分工协作,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城市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与标准审批。

(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事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

(三)完善多元办医格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的多元办医格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扶植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5%左右,建设2-3家非公立三级专科医院,2-3家非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协调发展。

二、拓宽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范围

(一)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大型医疗集团设立产业基金支持发展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执业医师(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具备一定功能和专业水平的诊所。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各类医疗服务领域。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其中精神病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坐堂诊所、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发展特需医疗服务。

(三)放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科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5%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公立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回报方式在院区建设和后勤服务方面投资公立医院,推进公立医院后勤社会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开展业务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与公立医院开展多层次业务合作,建立区域性专科医疗服务中心,打造优势竞争品牌。

(三)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模式先进的医疗机构,通过联合、改造重组、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医院)改制,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医院。公立医院改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财政政策。政府性资金对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办医主体同等对待,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上档次上品牌的专科医院如老年护理院、肿瘤专科医院、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各养护中心。

(二)用地政策。充分保障医疗用地的土地供应,对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且符合用地规模的医疗用地,优先确保其用地供应。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般应以招拍挂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收取,且划拨土地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招拍挂出让。

(三)医保定点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四)税费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税费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免税资格后,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营利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收费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精神,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服务价格采用灵活定价机制,满足多元化医疗需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六)加快审批手续。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政府同等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五、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优化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用工自主权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立医院机构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不得在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申报职称时设置障碍。

(二)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制定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二、三级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多点执业,无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仅需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探索由身份管理向资格管理转变。

(三)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以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须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自身教育培训。

(四)支持提升学术地位。协调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五)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在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及合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优势学科和技术,以人员、品牌、技术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办医,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

(七)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六、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一)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实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巡查、点评、约谈"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依法执业。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备、专业人员注册进行监管,严禁超范围执业;重点监督非公立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院感消毒、医疗废物处置等,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严厉打击过度医疗、非法行医、诱导欺诈等严重违法行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同时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范畴。

(四)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规范临床诊疗、行政管理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手段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作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处置公共卫生事件中涌现的先进事迹,营造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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