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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74 发文日期: 2016-09-2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投资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36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40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实施意见
  • 2016-10-10 10:2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6-01036

永政办发〔2016〕4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综合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市州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办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办学

1、进一步拓宽民办教育发展空间。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因地制宜,坚持民办普通教育做精、职业教育做强、学前教育和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思路。要进一步拓宽开放领域、改善审批服务、创新合作机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区域学校调整布局规划,进一步拓宽民办教育发展空间。

2、创新民办学校办学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办、联办、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举办政府规划新建、扩建、改造的各类学校。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满足群众对教育资源的选择性需求。积极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办学。因撤并闲置的公办学校用作办民办学校,其校产可出让给举办者。全日制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明确为"民办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实行单独管理,享受事业单位法人待遇。

3、积极打造优质品牌民办学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托管、联办、合办等形式引进省内外名校联合办学,打造优质品牌民办学校,积极推进民办学校"三名工程建设",培育一批名校、名师、名校长,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满足老百姓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进一步加大投资办学的扶持力度

4、完善用地保障政策。各地要将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学校,一般应以招拍挂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经主管部门认定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且划拨土地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教育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招拍挂出让。新建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规模,参照公办学校建设标准确定。

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可以根据办学规模,以招拍挂方式提供教师住宅配套商业用地。

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建设项目,经批准,利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办学的,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出资人(除从事房地产的企业外)将房地产(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投资入股,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民办学校,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符合免征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民办学校变更校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的只收取登记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学校贷款业务,拓展民办学校融资渠道。

6、健全财政奖补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市本级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每年不低于200万元;5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每年不低于100万元;50万人口以下的县区每年不低于50万元。已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高于此标准的,按现有标准执行。市本级对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办学规模6000人以上的骨干民办学校,建成招生后,财政应给予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对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的奖补支持。各县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对民办学校执行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及学生资助政策。

7、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民办学校承担公共教育服务,对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划片区域内招收的学生,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的,财政根据学生培养成本给予一定补助。各县区要按照当地学位建设成本制定购买学位服务的相关政策。

8、落实人力资源支持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后,其原有的编制、档案关系不变,连续计算教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规模所需专任教师,可以在全市按不高于30%的比例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其中20%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聘用,10%在其他县区公办学校聘用。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无障碍流动。

民办学校聘用的非公办教师,参加统一招考被录用为公办教师的,可以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其人事关系由录用单位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按照民办学校需求实际、本人自愿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人社财政备案的原则,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政策。需跨县区选派公办教师的由市教育局核准。支教期间,其工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档案工资及时调整,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教龄和工龄连续计算,职称在支教民办学校参加评聘,支教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民办学校负责。县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制定了对民办学校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执行。支教人员应与相应的民办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3-6年,需续聘的重新按程序签订合同。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办学环境

9、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法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过户到学校名下,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10、保障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招生自主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义务教育学段主要招收本行政区域内生源。高中学段可以跨县区招生。学校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合理回报和市场需求原则,按有关规定建立定价机制,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11、增强部门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创办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税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修改调整影响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简化环节、缩短时限,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教育、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建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研究分析和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要积极探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发展

12 、理顺民办学校的管理机制。落实民办学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新建民办学校根据学校选址所在行政区域,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申报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与举办者签订办学协议,实施建设计划。民办高中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批和管理。

13、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检查和指导。要健全质量评价机制,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4、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15、增强民办学校抗风险能力。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完善内部运行管理结构,完善民办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民办学校抗风险能力,防止恶意终止办学行为的发生,保护学生、教师、国家以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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