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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2302 发文日期: 2016-08-29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行业产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31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3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6-09-08 09:5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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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1031

永政办发〔2016〕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6〕12号)文件,结合我市商品房库存现状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县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积压严重的县区棚改货币化安置应达到60%以上。停止新建公租房,减少规划建设新的安置小区。引导、激励已签订实物补偿协议的征收户购买现有商品房用于安置:

1、根据征收房屋的地点位置就近选择商品房开发小区或项目用于安置,实行等面积安置原则,超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少面积的按市场价补偿;

2、如果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他区域的商品房开发小区或项目用于安置,实行等价值安置,多退少补;

3、具体安置办法在各征收项目中细化。

第三条 根据需要,将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节余资金和按土地出让收入5%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购买商品房,用作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用房。

第四条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应缴(已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投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其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中市县地方政府所占比例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第五条 积极拓展住房消费,补贴农民进城购房。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农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房由房产所在县区政府补贴200-300元/㎡、改善性住房补贴100-200元/㎡;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或城中村改造农民接受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农民进城购房同等补贴;抓好人才引进的购房补贴兑现;全面落实首套房首付20%政策和相关购房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可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应缴契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中心城区实施多种购房补贴措施

1.补贴标准:

(1)契税补贴:对所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业主交易契税实施财政补贴政策,按购房者备案的标准网签购房合同和实际缴纳契税50%给予补贴,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

(2)购房补贴:购买首套商品房补贴300元/㎡,购买改善性住房补贴200元/㎡,从2016年6月7日开始执行。

2.补贴对象:在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经审定并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民工或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接受货币化安置的合法房屋征收户,且及时到地税局办理契税缴纳、房产交易所办理购房网签预告登记或备案手续。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认定。

3.购房补贴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1)购房者提供正式网签购房合同、购房税票、契税完税凭证、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号,向市房产局房产交易所申请购房补贴。

(2)市房产局房产交易所审核相关凭据原件并留存购房税票、契税完税凭证及产权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按周汇总应补贴数额,提交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与冷水滩区、永州经开区复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将购房补贴资金按月拨付给补贴对象。

零陵区按现有财政体制参照以上程序补贴到购房户。

4.实施多种购房补贴措施的时效为三年。

第七条 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缴足6个月的即可给予购房贷款。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现贷款率达到80%以上,并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全面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第八条 各大金融机构应尽快落实首套房首付20%政策,引导刚性需求积极入市。原则上所有购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参照湘建房〔2016〕31号文件推出的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信贷产品,简化相关证明资料,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第九条 强化服务管理,实行差异化预售政策。

1.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即主体工程基础地面下工程完成,进行主体地上工程施工的时候),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即可预售(按湘建房〔2014〕144号文件规定办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2)一级开发资质;(3)20万㎡以上;(4)省市级重点项目;(5)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

2.形象进度高层达到1/3、多层达到1/2时,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即可预售(按《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规定办理):(1)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2)二级以上开发资质;(3) 5万㎡以上;(4)县区重点建设项目。

3.对单栋开发、面积较小的项目或信用较差的开发商或开发项目继续实行封顶预售的政策,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9号)规定办理。

4.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欠交土地出让金和农民工工资的开发企业或项目,实行封顶预售政策。

第十条 优化市场环境,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切实改善服务环境。严格规范供水、供电、燃气等垄断部门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原材料、施工等价格行为,全部由投资主体按市场规则运作,坚决取缔和依法打击利用行业垄断抬高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严控增量、消化存量"要求,依据各县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长短,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商品房库存严重的,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和供应。减少土地投放量,争取做到以销定产,以销控产,从源头上去产能。为了提高开发小区的品质,原则上新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出让只针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没有开发资质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开发用地竞买。

第十二条 大力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实行商品房买卖使用标准示范文本、进行网签和及时备案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控,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速度,按要求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住宅产业化产品住房和精装修住房。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变更规划发展旅游、养老、创业基地等地产项目。

第十五条 创新销售模式,继续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组织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引导和鼓励开发企业让利促销或降价销售,针对房交会和居民团购出台鼓励政策,带动房地产市场消费;积极引导房企及其产品加大电商平台的应用,完善我市房地产网络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强化组织保障,成立永州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永州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并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分析全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研究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各县区要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将对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督查结果按期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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