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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2125 发文日期: 2015-06-19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安全监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1017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5〕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06-19 10:1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5-01017

永政办发〔2015〕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永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和制约惩戒。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指导并督促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黑名单”制度。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安全生产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四)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职责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病危害,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六)因暴力等手段拒绝、阻挠安全生产执法,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九)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经核查,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收集,记录单位名称、案由、严重违法行为等信息,并填写《永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基础信息报审表》。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审核,提出并书面陈述列入“黑名单”的理由,报市安委办审议。

(四)信息公布。经复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

安委办向发改、经信、国土资源、住建、商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市级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严重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病危害等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市安委办提出解除申请,经市安委办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市级主流媒体对外公告。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病危害等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期限为二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向所在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每月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检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安委办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半年向市安委办报送一次整改情况。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工程招投标等行为,并作为银行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年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五)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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