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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2083 发文日期: 2014-12-3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惠民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4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6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本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15-01-27 15:3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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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4-01045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发﹝2014﹞6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市本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格确认工作进展顺利。为切实做好市本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发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符合湘政发〔2014〕27号文件规定的市本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二、资金筹措

(一)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筹措。2014年底以前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自行筹资解决;2015年1月起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定期与人社部门结算。

(二)退休关系在市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筹措。企业将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筹资额缴存市人社部门的市财政社保专户,市人社部门向企业开具由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其余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级待改制及正在改制的企业,应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人5000元标准在改制成本中列支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并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零陵区、冷水滩区“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下同)奖励金的筹措,省级将下拨50%资金,市财政补助10%资金,剩余资金由区自行解决。

三、发放流程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2014年1月1日以后仍健在的,可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2014年1月1日以后符合享受奖励条件的对象统一按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流程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流程。

1.资格确认。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单位确认,并报户籍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由人口计生部门录入省级奖励扶助发放管理系统。

2.基本退休(退职)费核减审核。各单位提供原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5%退休金奖励人员《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盖公章)和退休(退职)审批表,并填写《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基本退休(退职)费审核名册》(见附件1),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核。根据工资福利科审核后的花名册,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重新核发基本退休(退职)费。

3.奖励审核发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于2014年底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花名册报送市人社部门的同时,填报《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名册》(见附件2),报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审核后,随退休费发放。从2015年起,每年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报送《永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见附件3),如单位没有退出人员则不需要报送。

4.原已领取一次性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现重新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填报《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名册》,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从2014年1月起逐月抵扣至2019年3月止,2019年3月发放40元,以后每月按80元的标准随退休费发放。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流程。

1.市国资委负责市属监管企业的性质确认,并督促市属监管企业筹集所需承担的每人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

2.企业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及电子文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人社局企业社保处,随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月发放。

3.原已领取一次性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现重新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填报《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名册》,市人社局企业社保处从2014年1月起逐月抵扣至2019年3月止,2019年3月发放40元,以后每月按80元的标准随退休费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流程。

1.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发放。

(1)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其资格确认,并将确认的名单报市人社局社保部门。

(2)市人社局社保部门对名单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及划拨,由人社部门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4)原已领取一次性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现重新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名单后报市人社局社保部门,市人社局社保部门从2014年1月起逐月抵扣至2019年3月止,2019年3月发放40元,以后每月按80元的标准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2.未参保人员的发放。

(1)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并将确认的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册做好资金预算,并划拨到所在区财政部门。

(3)所在区财政部门将省市两级财政下拨资金连同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划拨到区人口计生部门奖扶资金专户。

(4)区人口计生部门将省、市、区下拨的奖励金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到个人。

(5)原已领取一次性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现重新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并负责抵扣到2019年3月,2019年3月发放40元,以后按每月80元的标准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到个人。

对已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由所在单位及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审查结果报市人社局社保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同时,对已亡故的对象及时审核退出奖励;对子女数发生变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审核退出奖励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四、其他事项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兑现工作主要涉及财政、人社、人口计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上述部门均可牵头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市国资委负责市属监管企业落实奖励,并按要求将奖励对象信息送所属地县级人口生部门备案。

(三)各县、管理区、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基本退休(退职)费审核名册

   2.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名册

   3.永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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