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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2057 发文日期: 2014-11-0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生态环境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38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4〕12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水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14-12-05 07:5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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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4-01038                

永政办函〔2014〕12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水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水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永州市水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5号)的规定,为加强水库污染治理,建设美丽乡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水库污染治理以水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主,兼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力争用三年时间,到2016年底,全市水库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水库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二、治理原则

(一)坚持属地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大型水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小型水库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跨县区的水库以水库管理单位所属县区为主,相关县区协助治理。相关部门应严格分工,通力合作。

(二)坚持分类实施和突出重点原则。水库污染治理按不同类型污染源分类治理,重点以水产畜禽养殖污染为主, 兼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治理。

三、治理内容

(一)严禁水库投肥养殖。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水库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已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在水库控制范围内进行水产畜禽养殖经营活动的,一律协商终止合同,且今后不得再签订类似合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水库控制范围内规模化水产畜禽养殖活动实行严格控制,所有水库不得进行投肥养殖,避免对水库水质造成污染。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水库的保护。在全面普查饮用水水源水库状况的基础上,制定重点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规划,在水库上游山区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划定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库禁止开展养殖活动,实行水库水源区养殖、污水、垃圾、厕所、环境五项同步治理,开发整理土地,修复废弃矿山生态,实施绿化造林、封山育林,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

(三)建立水库周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管控机制。结合《永州市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建立管控机制,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对水库水质的污染。

(四)强化水库周边采矿等工业污染源治理。对污染水库的采矿等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采取停业整顿直至关停等措施进行治理。

四、治理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对辖区内水库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建立水库水质现状和承包、租赁合同台账。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1月至3月完成中型及以上水库治理;2015年4月至12月完成小一型水库及重点小二型水库治理;2016年1月至12月完成一般小二型水库治理。划定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月至6月)。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水利、环保、畜牧水产、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大、中、小型水库水质污染治理进行验收。

五、任务分解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订水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二)市、县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水库污染治理工作。

1. 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水库污染调查摸底,参与制定和实施水库水质污染治理方案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水功能区划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负责涉及影响水库水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把关;监督、指导水库污染防治工作。

3. 畜牧水产部门牵头制定水库水产禽畜养殖污染治理措施,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水库控制范围内水产畜禽养殖项目规划建设的选址把关,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避免对水库造成污染。

4. 农业部门负责制订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和外来生物对水库污染的措施,并监督实施;在水库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农业项目时,科学选址,严格把关,避免水库污染。

5.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造成水库污染的采矿行为制订整改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严格矿山项目的审批和监管,防止采矿行为造成水库污染。

6.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本级承担的水库污染治理工作经费的测算,提出资金筹措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里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水库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水库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

(二)制订方案。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认真研究稳妥有效的水库规模化养殖活动的退出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水库污染治理方案和计划。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水库控制范围内的水产畜禽养殖、工矿业等项目审批,相关部门要充分论证,严格把关,建章立制,从源头上杜绝污染水库项目的立项上马。同时,要建立水库水质监测系统,掌握水库水质动态状况,及时治理水库污染。

(四)强化督促考核。水库污染治理各阶段工作结束后,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水利、环保、畜牧水产、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水库污染治理成果进行阶段性考核,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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