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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2009 发文日期: 2014-08-2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其它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2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4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2014-09-03 08:3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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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4-01029

永政办发〔2014〕4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8号)的规定,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是各级各部门的应尽职责。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项目,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不仅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税收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征管方式。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征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先税后证、先税后检、以证控税”的征收模式。市、县区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征管范围,细化操作流程,落实各项征管措施。同时,要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全力支持,做好有关协税护税工作。

三、强化征管手段。一是实行建设工程登记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应主动到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登记,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管。二是严格建筑材料购进发票查验管理。凡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含装饰和安装)等建设工程在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等事项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查验手续。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查验对象;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查验对象。查验的范围包括钢材、水泥及水泥制品、砖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建材。对未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建材发票报查验的,国税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稽查对象。三是完善税收征管各项手续。查验对象按规定取得发票后,由国税部门向查验对象出具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凭国税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建筑工程耗用材料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国税部门可委托房产、财政和工程项目部等部门代征税款。受托方应在受托范围内,按规定开具发票和完税凭证,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四、加强沟通协作。国税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协税护税部门的联络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将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计划投资、资金来源等有关信息通报国税部门。房产、住建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单项工程验收时,应查验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对未开具已税证明单的,应督促其到国税部门开具。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查验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对未开具已税证明单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到国税部门开具。对由国家或省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应主动配合国税部门定期开展建筑工程材料发票检查工作。

五、严格监督管理。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税收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金额,不得违规开具已税证明单。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协税护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先税后证,先税后检”工作责任,严格操作,严格管理。对违反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证件或支付工程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工作过失造成税收流失的,按永政办发〔2013〕28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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