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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995 发文日期: 2014-08-0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经营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2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4〕9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4-08-26 09:1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25                  

永政办函〔2014〕9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以下简称监委库)。监委库成员从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党风监督员和市政府特邀监察员等人员中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监委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及人员的认定、考核、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监委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排污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等项目,交易过程的现场监委从市监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现场监督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监委库成员的产生

第四条 监委库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督工作;

(四)经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通过。

第五条 监委库成员申请程序:

(一)监委库成员报名,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单位推荐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确定监委候选人,并组织对候选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培训;

(四)监委候选人参加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聘书》,纳入监委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监委职责和守则

第六条 监委工作职责:

(一)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维护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

(三)监督行政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委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参与处理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问题;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委工作守则:

(一)监委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不得泄露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二)监委实施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企图参与监督;

(三)监委进入评标现场应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由交易中心集中保管;

(四)为避免影响评委工作,评标正式开始后,监委一般在监督室通过视频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不直接进入评标现场;

(五)监委在交易活动中没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六)监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监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汇报;发现其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行政监督人员商议后,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指出;

(七)在评标结束后,监委对本次评审纪律、程序等情况签字确认。

第四章 监委的抽取

第八条 永州市监委库依托“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实行网络动态管理。监委由各网络终端工作人员负责抽取。若监委被抽取监督其所在单位的交易活动,则应回避。

第九条 监委抽取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监委每个月原则上被抽取次数不得超过4次,视交易情况,监委每次可监督1-2宗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委所在单位应当对监委参加培训和监督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对监委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动态管理。监委应按规定参加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监委的工作、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其监委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

(三)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监督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监委的;

(六)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监委的。

第十三条 完善监委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监委信用机制。依托“永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完善奖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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