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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851 发文日期: 2014-01-09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规范认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02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标准》的通知
  • 2014-01-21 14:0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02

永政办发〔2014〕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标准》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幸福指数,打造高品质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道路交通、农贸市场等方面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于本标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标准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城区城市管理标准实施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三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住建、工商、交通运输、公安、环保、民政、商务、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标准。

第四条  城区市容标准

(一)主次干道(含桥梁、地下通道、广场)。

1.摊点入市经营,无占道经营、看相算命、擦鞋卖艺、流浪乞讨等现象,无使用高音广播或其它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现象。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店外堆放、店外施工、店外作业(含洗车、修车等)、油渍污迹和污物等。

3.临街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排水设施,临街安装空调高度应离人行道地面2米以上,空调水不得凌空排放。

4.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乱堆乱挂杂物。

5.建筑物屋顶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堆杂物、乱挂物品等现象,屋顶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临街建筑施工工地要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市政、道路施工要设置不低于1.8米反光隔离护栏,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施工完毕立即清除道路障碍。

7.人行道上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划线定点停放、摆放整齐,无机动车擅自停放人行道现象。

8.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树上无乱拉乱挂绳索、管线、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9.建筑物、构筑物(含玻璃门窗内外侧)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画乱贴现象。

10.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合理,符合“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要求。

11.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无饲养(含圈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

12.运输车辆无洒漏现象。

(二)背街小巷。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违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和油渍污迹、污物。

2.临街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不得凌空排放。

3.人行道上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划线定点停放、摆放整齐,无机动车擅自停放人行道现象。

4.施工场地要围档作业(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施工完毕立即清除道路障碍。

5.建筑物屋顶整洁,无违章搭建、乱拉乱挂、乱堆物品等现象。

6.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树上无乱拉乱挂绳索、管线、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7.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画乱贴现象。 

8.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合理,符合“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要求。

9.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所无饲养(含圈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

(三)居民社区(小区)和单位院落。

1.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市容要求,无乱设摊点和出店经营现象。

2.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不得凌空排放。

3.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无乱画乱贴、油渍污迹现象;楼顶、楼道、阳台无乱堆乱放和其它有损市容的现象。

4.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乱挂绳索、管线、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5.门店、店牌设置规范合理、符合“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要求。

6.车辆停放、物品摆放整齐。

7.无违章放养、圈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等现象。

(四)河港堤坝。

1.河港堤坝管理严格,无乱挖乱采、乱贴乱画、乱搭乱挂等现象。经批准的采砂场,砂石堆放整齐,出场无撒漏。

2.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无占用河港堤坝放养、圈养家禽家畜和种植蔬菜现象。

3.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五)城乡结合部。

1.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违章占道、乱堆乱放。

2.靠城一方(城市可视范围)无零散种植菜地、放养家禽、饲养家畜现象。

3.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乱挂绳索、管线、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4.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5.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画乱贴、油渍、污迹现象。

6.门店招牌设施规范合理,符合“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要求。

(六)城中村。

1.门店经营规范,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现象。

2.房屋外墙无残缺,窗洁镜明,外墙无乱贴乱画、油渍、污迹等现象。

3.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乱挂绳索、管线、衣物、毛巾、拖把等现象。

4.道路平整,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居民房前屋后、道路路基无乱挖乱占和种植蔬菜的现象。

5.施工场地要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整洁,物料堆放整齐。

6.无放养家禽、饲养家畜现象。

7.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合理,符合“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要求。

第五条  城区环境卫生标准

(一)道路卫生(含桥梁、地下通道、广场)。

1.城区道路实行主次街道18小时、背街小巷12小时清扫保洁。每天普扫时间:夏秋季早上6:30 以前完毕,冬春季早上7:00以前完毕。保持路面及道路附属设施干净,道路(含绿化带)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散落垃圾(含树叶)和成堆垃圾,无积水,道路清扫普及率100%。

2.城区主次街道严禁燃放鞭炮、沿途抛撒冥纸,建成区内禁止焚烧垃圾。

3.道路清洗后路面干净,无尘土,无污物。施工地段污染严重的要及时清理,晚上重点进行清洗。

4.果皮筒(废物箱)美观、整洁,无倾斜、歪倒现象,完好率不低于95%,并及时清掏垃圾无积存,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果皮筒内垃圾清掏时间与所在路段清扫、垃圾收集时间保持一致。

5.临街门店、房屋檐下无蜘蛛网。

(二)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标准。

1.机械化作业要确保道路无积尘、无泥沙、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道牙净、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

2.道路机械化作业实行夜间冲洗、机扫作业和白天清扫保洁工作方式。洒水车作业时间为晚上11:00至凌晨5:00,洗扫车作业时间为凌晨1:00至6:00。

3.机械化作业车辆原则上要满勤上路,夜间道路清洗车辆(主要指洗扫车、洒水车)最低出车率不低于80%。白天清扫保洁车辆最低出车率不低于50%。

4.道路环卫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规范操作,设备完好率达100%。

(三)生活垃圾运输标准。

1.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收集清运率达到100%。

2.生活垃圾运输必须采取密闭式运输,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垃圾运输车辆应整洁,车体外无污物、污垢,标志清晰。

5.垃圾运输车应限速行驶、文明行驶,市区内限速40公里/小时,垃圾场内限速15公里/小时。

6.装卸垃圾应当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7.垃圾运输车队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台账和出车登记记录,车况保持良好,牌证齐全有效;停车场标志清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建筑工地及渣土管理标准。

1.建筑工地内要有卫生组织和管理制度,确保场内干净整洁;出场口设立洗车平台及沉淀池,场内道路硬化(出场口往内不低于30米);场内临时堆渣(土)场应覆盖防尘网罩,工地环卫设施完善,厕所保洁按照Ⅲ类公厕标准执行。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3.渣土清运、消纳、调配实行核准制度。

4.渣土填埋场进出口道路要硬化,场内要设立洗车平台及沉淀池,运输车辆实行净车上路、文明行驶。

5.渣土实行密闭式运输,装载适度,无撒漏和泄漏,车箱完好,牌证齐全有效。

6.渣土运输的时间、线路、消纳场地按相关规定执行。

7.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在1小时内清理干净。

(五)居民社区(小区)和单位院落卫生标准。

1.有卫生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单位居民区实行12小时清扫保洁。每天普扫时间:夏秋季早上7:00 以前完毕,冬春季早上7:30以前完毕。

2.单位卫生工作纳入辖区的社区管理,并有督促检查记录。

3.环境整洁、下水道通畅、环境卫生设施完善,清洁卫生、公用厕所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

4.有专人负责日常清扫保洁,路面、地坪、绿地、顶棚、遮阳棚无散落或成堆垃圾;室外无成片蛛网;每个楼道口配置一个不小于0.3立方米的垃圾容器,做到美观干净,摆放规范,垃圾日产日清。

(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标准。

1.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街巷有专人清扫,并按Ⅲ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无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

3.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成堆垃圾,日产日清。

4.环卫设施齐全,有污水排放设施;无焚烧垃圾现象;公用厕所数量按创国卫要求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七)河港堤坝卫生标准。

1.有专人清扫,并按Ⅲ级道路标准保洁,无明显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无焚烧垃圾现象。

2.河港堤坝可视范围内无垃圾。

3.水面清洁,无垃圾。

4.公用厕所标识齐全,有专人保洁,地面、墙壁、门窗、灯具、蹲位干净,无蛆蝇、无尿碱、无恶臭。

第六条  环卫设施标准

(一)环卫设施配置标准。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卫生车辆配置标准为2.5台/万人;垃圾收集服务半径不超过0.8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应设置公厕3-5座。单位厕所工作时间全部对外开放,并有醒目的指示牌。

(二)垃圾站(点)卫生标准。

1.垃圾站有专人管理,设施标志齐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机械、电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运行操作安全。

3.垃圾沉淀池每日清洗,无积压垃圾。

4.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漏垃圾,无堆积杂物。

5.站外5米内环境整洁,站旁无乱搭乱建现象。

6.定时灭蝇灭鼠消毒,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座。

7.垃圾斗放置位置适宜,不影响交通,不得有碍观瞻,箱体及附近清洁、卫生、无垃圾。

8.有专人铲垃圾斗,垃圾斗外无垃圾、无满溢。

9.禁止擅自改变垃圾站用途或废弃、拆除垃圾站。

(三)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含单位厕所)。

1.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Ⅰ、Ⅱ类公共厕所内无纸片、烟蒂、粪迹、痰迹、窗格积尘、蛛网、臭味、苍蝇,Ⅲ类公厕纸片每平方米≤1,烟蒂每平方米≤1,无粪迹,痰迹每平方米≤1。窗格无积尘,无蛛网,无臭味,苍蝇每平方米≤1。

2.化粪池、排粪道及时疏通,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水冲式公厕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不少于1次;处理粪便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3.公共厕所无乱搭乱建、乱堆杂物,定期消毒灭蝇。

4.标牌、标志、设施齐全,有保洁制度,无污迹、尿垢,无乱写乱画,手纸盒放置于适当位置,及时放置手纸。

5.禁止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用途或废弃、拆除公共厕所。

(四)垃圾处理填埋场管理标准。

1.进场垃圾进行检验并计量,杜绝有毒有害垃圾入场。

2.垃圾处理率100%,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分单元摊铺、压实、覆土,做好雨污分流。

3.垃圾堆放场地平整,无散乱垃圾、杂物。

4.垃圾处理流程、操作程序规范、健全,并悬挂在办公场所或工作现场。

5.具有灭蝇、灭鼠设施,定期消毒灭蝇灭鼠,非垃圾堆放场地基本无蝇。

6.场内道路通畅,路面无泥砂、扬尘,并及时清理道路排水沟,无积水。

7.垃圾渗滤液处理严格按照处理工艺流程进行,确保按国家标准排放。

8.定期检查维护排气装置,确保填埋气正常排放。

9.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垃圾进场和处理登记记录准确完整,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10.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禁止拣垃圾人员进入垃圾填埋场。

11.每天对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场内设施设备正常工作。

12.场内监测:垃圾渗滤液、填埋场大气每月监测1次;地下水按丰、平、枯水期每年监测3次;进场垃圾每月进行1次成份分析;在苍蝇活跃的季节每月监测苍蝇密度2次;垃圾压实密度每月监测1次。

第七条  门前三包管理标准

(一)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 包卫生。负责门前及周围环境清扫,随脏随扫,做到无果壳、无烟蒂纸屑、无垃圾渣土、无积水污泥、无杂物脏物物,并协助管理环卫设施。

2. 包绿化。负责管护好门前及周围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3. 包秩序。维护门前及周围的市容和社会秩序。

(一)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等。

(二)三区政府(管委会)是“门前三包”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的工作主体,主要负责制定辖区“门前三包”的具体操作方案和标准,以及巡查、管理和指导。

(三)“门前三包”签订率,主次街道100%,背街小巷达到98%以上。

(四)每条路段有“门前三包”责任人,并定期检查,有原始记录或台账。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门面招牌管理标准

(一)户外广告、门面招牌设置符合本市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工整;广告内容符合规定,文字、图像无淫秽、低俗内容。

(三)户外广告设置不能遮挡交通信号指示灯等道路交通行驶指示设施。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车身广告内容健康,简洁美观,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使用与交通标识标线混淆的色彩和图案。车身广告颜色不得超过车身颜色的50%,且不得超过车窗下沿。

(五)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及时对陈旧、破损广告进行更新、修复。

(六)无悬挂标语、彩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悬挂物。

(七)公共场所公益性广告设置的数量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九条 夜市管理标准

(一)摊点划行归市,布局合理,不准乱搭乱建,不得影响交通通行。

(二)所有夜市餐饮点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和卫生消毒餐具,禁止使用燃煤,油烟不得熏及周边楼房建筑。

(三)夜市市场内有严格的环卫清洁制度,设置专职保洁员,配备密闭垃圾存放设施,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所有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随地排放。

(四)严禁在树上拉线吊灯、搭棚和吊挂其他物品;严禁在绿地内堆放物品,污水、油烟不得损害绿化。

(五)禁止在道路上钻洞打眼,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垃圾。

第十条  城市给排水管理标准

(一)加强取水口上游800米至下游200米处的水源保护,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

(二)加强管网检修,发现管道破裂及时抢修,保证市民正常生活用水。

(三)加强二次供水管理,监测资料齐全。制定生活用水防范应急预案。

(四)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出水口COD标准应低于60mg/L。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完好率达95%以上。

(六)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分贝。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七)污水处理厂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污泥及时清理,不得长期堆积。

(八)城区排水管道通畅,井(沟)盖齐全完好,市政维护部门每月定期检查,并有台账记录。

第十一条  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标准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通灯亮,照明设施完好,亮灯率达到95%以上。

(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设施完好率达到98%以上。

(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统一、整齐、协调。

(四)各类照明设施整洁美观,无乱涂画、乱张贴。

(五)城市照明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光线符合国家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标准,避免光污染。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管理标准

(一)公共场所应当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配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厕所,有专职的保洁员。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四)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绿地率不低于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8.5平方米。

(二)行道树树冠完整,长势良好,有较好的遮荫及观赏景观效果。树木基本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并生枝、交叉枝、下垂枝、枯枝,能处理好与架空线的矛盾。行道树品种规格统一,有良好的街道绿化景观,无缺株、死株,树木不倾斜,无裸露黄土。新植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8cm,分叉点一般不低于3.5m(依据树种具体确定分叉点的高度)。

(三)街道绿地树木群落结构合理,以乔木为主的树坛,其下有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无裸露黄土。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较好的观赏效果,地被植物为观花或观叶品种。

(四)公园绿化树木群落结构合理,有较完整的层次和不少于两层的林相结构,无裸露黄土,无明显水土流失现象。植物生长良好,空间分布合理,树形符合自然生长特性,整形树保持其形态,地被植物为观花或观叶品种,无野生植物攀绕树木,树下林地基本无杂草。园林建筑、构筑设施、游憩卫生设施和导游设施基本完好,厕所设施较好、较整洁、基本无蚊蝇孽生地、安全。

(五)树木栽植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8%,道路绿化普及率98%以上。

(六)病虫害防治采取“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基本无病虫害危害迹象,虫害危害率控制如下:食叶害虫小于8%,刺吸性害虫小于15%,蛀干害虫小于5%。

(七)绿地土壤疏松,地表无积水,充分利用有机肥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理化性状,pH值6.0-7.5,有机质不小于25g/kg,有效土层不小于80cm。

(八)及时进行施基肥和生长季节追肥,及时清除杂草杂物,按技术规程操作及时修剪行道树和绿化带。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标准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禁鸣标志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无违规鸣笛、闯红灯、随意调头、逆向行驶、乱跨隔离设施现象。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

(四)引导车辆分流,严禁受控车辆进入限定区域。

(五)道路障碍物及时清除,交通事故及时处理,交通拥堵有效疏导。

第十五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标准

(一)主要街道、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重要路段、路口,无“摩的”、“黑的”候客。

(二)运营线路设计合理,符合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方便出行。

(三)站点设施齐全、整洁,标识规范。

(四)车辆、船舶性能良好,标识统一规范,内部设施齐全、整洁,尾气排放达标。

(五)驾驶员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法行驶、拒载甩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向车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六)严禁无营运证或者使用无效证件的车辆、船舶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管理标准

(一)农贸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无乱搭棚子、乱堆杂物、乱贴广告等现象。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有专职的卫生管理员和保洁员,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周围无垃圾杂物。

(四)场内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不缺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五)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管理标准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二)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三)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区域的建筑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按下列要求进行清洗管理: 

(1)玻璃类、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或者钻塑板类

墙体和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2)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

(3)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

(4)金属类(不锈钢)栅栏每年至少清洗二次。金属类栅栏,每年至少油漆一次;

(5)桥梁、雕塑,每年至少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四)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油饰。

(五)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标准

(一)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达到“五无”(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无堵塞)、“三好”(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

(二)城区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具体按审批部门审定批准的期限执行),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三)养护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围挡设施的管理,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并做到统一、稳固、整洁、美观、有效。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对临时性拆除和移动要及时或限时恢复。

(四)养护施工现场布置合理,场地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整齐有序,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

(五)要定期处理下水道渗漏、开裂、变形、淤积,保证排水管网畅通。特大暴雨后要对雨水口、检查井、管道、沟渠进行及时清疏。对清出路面的淤泥、垃圾要即时清运。

(六)承担市区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其养护质量与维护费的划拨挂钩。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凡违反上述行为,由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责令整改和处理。责任部门执行不力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妨碍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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