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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815 发文日期: 2013-12-1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经营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4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12-27 10:3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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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3〕4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建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制度是指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备单位)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向同级审计、监察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向同级政府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特定工作目标任务或实现特定发展目标,由中央、省财政或上级有关部门、本级政府筹集安排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包括本级综合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临时追加或通过年终超收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或有关部门为解决特殊问题、满足特定需要、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实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绩效目标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相结合,审计和监察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分配、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的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报备工作。

  第五条  纳入备案范围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专项补贴资金、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购置资金、专项修缮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报备的责任单位和报告的内容依据资金性质和数量确定:

  (一)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年度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当年综合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报同级审计、监察机关备案。

  (二)政府及其部门在上级和本级追加以及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再分配时,财政部门应在完成资金分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指标文件抄送同级审计、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次直接管理使用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的部门单位应在资金使用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备案表(见附件),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来源、主管单位、数额、用途、使用方式、资金结算、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  备案审查机关接到备案后,应当进行登记和审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登记台账和使用情况档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备案审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调阅报备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档案资料,报备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发现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分配使用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备案审查机关要依法查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九条  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条  报备单位以及备案审查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报备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监管的投诉举报,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备单位不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或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意见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备案审查机关每年年底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当年专项资金备案审查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表

  附件

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专项资金

名  称

资金类别

指标

文号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中央

实际

拨付

中央

本级安排

本级

自筹

自筹

资金分配标准

分配金额

分配审定方式

资金管理流程

资金管理文件

名称文号

资金投放使用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立项批文

发包方式

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实施时间

竣工时间

验收

时间

项目预算金额

决算金额

审定

金额

专项资金

投放使用

项目收支情况

备案机关

审查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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