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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762 发文日期: 2013-07-0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农村危房改造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1018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州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8-05 16:4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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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3-01018

永政办发〔2013〕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州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永州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永州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


为加快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进程,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村函〔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为目标,以农民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3. 坚持自愿自主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4.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5. 坚持整合资源原则。县区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等,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对象、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和因灾倒房户。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原则,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严格确定2013年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 无建房能力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和除政府救济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特困对象新建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

2. 农村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

3.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每户补助8000元。

4. 其他贫困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3000元。

5. 修缮加固的,根据房屋破损修缮程度每户补助2000—5000元。

6. 因灾倒房户新建房屋的,根据贫困类型参照上述1—3类标准执行。

各县区(含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下同)要按照省里要求配套相应补助资金,同时将中央给予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7500元和省政府拨付的相应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1〕27号)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区要设立专门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集中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县区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电话,定期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危房改造实施要求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非政府包建的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农民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可将危房改造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整合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资金,定点连片建设。对无房或居住在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可以村为单位建“五保之家”。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纳入政府补助的改造加固危旧房人均生活用房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新建住房人均生活用房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1人户的危旧房改造和新建住房生活用房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只能修建一层且层高不允许超过3.6米。各县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安全、经济、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提供给农户,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各地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4.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全省统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

(三)技术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各县区要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提供建材质量检测服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违规建设,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危办发〔2011〕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危房鉴定、公示、协议、竣工验收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待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全面、完整录入信息系统后,可从《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wfgz.mohurd.gov.cn/)打印。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县区要按要求将危房改造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201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将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各地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各县区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全面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无房的核定、统计工作,逐村逐户鉴定危房,核查无房户,建立台账。

(二)严格程序、确定对象。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与获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建房要求、补助标准和开工、竣工时间,让户主签字,做好施工准备。

(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县区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11月底前,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要全部竣工。

(四)加强监督检查、搞好考核验收。市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区住建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改造进度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抄送县区统计部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30日前汇总县区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并每季度抄送市统计部门。各县区要适时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推介先进经验和做法。12月1日前,各县区要将年度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分别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完善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区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成立或调整充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住建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房产等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计划安排、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抓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项目规划选址、住房方案设计、施工质量指导和房屋产权管理。其中,农村危房改造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集中连片建设的,住建部门应负责抓好施工质量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住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住建等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选址及用地报批,指导废弃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林业部门负责为有林木的危改户解决建房用材采伐指标。扶贫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地区扶贫对象户住房困难情况,协助落实贫困地区扶贫对象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和指导有危房改造任务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危房改造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的统计数据评估认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沼气建设、改水改厕、人畜粪便管理、产业发展等给予倾斜支持。

(三)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通过银行信贷、社会捐助、政策减免、邻里互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县区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各地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安居、库区移民、生态移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有机结合,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补助并实施完成的,要避免重复补助。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乡镇和村庄,各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安排土地整理、通村公路、沼气池建设、改水改厕等项目,争取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进行。

(四)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省下达的工作任务,具体负责编制改造计划、确定改造对象、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农村危房改造已列入为民办实事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乡镇要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

(五)制定优惠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享受1万—3万元贴息贷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3〕28号)有关要求,不得向农户收取测量费、宅基地审批工本费、育林基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农村危房改造和建设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购买,不得向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收取。耕地占用税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六)开展帮扶助困。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七)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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