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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768 发文日期: 2013-07-16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1020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的通知
  • 2013-08-05 16:4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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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ZCR-2013-01020

永政办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税收保障长效机制,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切实保障财税收入稳定较快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纳税服务方法

  各级税务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要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和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联合办税。要以财税库银联网为依托,逐步推行网上办税。要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逐步推行涉税提醒等个性化服务。要实行税负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办税。要不断拓展税负公开渠道,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地、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定期公开税收政策、税种税率、办税程序、纳税人缴税等情况,将纳税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保证广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环境,努力消除税负不公等问题。

  二、严格税收征收与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税收征管,及时足额组织税收入库,做到应收尽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违规减税、免税、退税、缓征税收、降低税额等行为。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努力强化税收源头管理。要创新征管方法,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特别是整体税负相对偏低、管理相对薄弱、涉税案件多发领域的税收征管。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和优惠对象,对不符合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对优惠期满的,要及时恢复正常的纳税标准。

  三、强化部门协税护税责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税。要按照“税收优先,先税后证(后检),责任明确,过错追究”原则,落实协税护税部门的控税责任(见附表)。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协税护税部门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四、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

  (一)搭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加快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建设,协税护税部门应按平台建设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文档。有协税护税义务的部门应逐步以电子化方式,将列入交换与共享的涉税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进行实时交换与共享。已具备电子化形式交换条件的部门应向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建立健全财税库信息联网体系,逐步实现纳税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国税、地税部门每月末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纳税人分户、分税种缴税明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协税护税义务的部门提供单位缴税信息。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整理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和共享,逐步建立制度体系健全、交换渠道通畅、数据来源广泛、信息内容完整、平台充分共享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机制。

  (二)规范涉税信息的交换、利用和保密。有协税护税义务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采集涉税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向交换与共享平台上传涉税信息(部门涉税信息要求见附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运行初期,各协税护税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以电子表格文档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介质将涉税信息传递到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要严格规范信息的利用范围,各部门间相互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泄露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私密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信息的比对和核查,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纳入税务管理;对经核查已不存在的纳税人,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永州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协税护税义务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日常工作,考核各部门完成税收保障工作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抽调,集中上班。有协税护税义务的部门要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协调和联络,并于本通知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联络员名单报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定期协商制度。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通报全市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各部门在税收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一)强化制度建设。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税收保障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有协税护税义务的部门也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并报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税收保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和改进处理意见。

  (三)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协税护税奖励制度。履行协税护税义务、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的,经考核,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未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不依法提供涉税信息的,扣减部门预算经费;造成税费流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规使用涉税信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永州市协税护税部门应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控税责任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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