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更好地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起草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于2019年11月29日印发,目前已超过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因该文件失效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急需出台全市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配套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发文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三、起草过程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就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 2025年6月上旬由我局牵头组织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等单位赴郴州市、邵阳市学习考察,同时与其他周边兄弟市进行了交流,认真研究并汲取了郴州市、衡阳市的经验做法。2024年12月20日、2025年6月23日两次在市住建局官网上公开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2025年7月31日市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了该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实施办法》共6章41条,与原《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9号)相比较精简了11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5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职责等;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6条-第19条)。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程序等;
第三章补偿(第20条-第32条)。明确征收补偿方式和征收补偿决定等;
第四章搬迁、拆除(第33条-第38条)。明确被征收人的搬迁义务及房屋拆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9条)。明确征收工作相关人员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40条-第41条)。明确《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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