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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 2024-06-06 14:53
  • 来源: 永州市林业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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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现就《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制定《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是有效保护我市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客观要求。永州市地处湘中丘陵-南岭候鸟迁徙通道西侧,每年大批候鸟沿南岭山脉迁徙,主要以鹭科鸟类(包括白鹭、池鹭、牛背鹭等)、猛禽(松雀鹰、凤头蜂鹰、黑冠鹃隼等)以及鸻鹬类水鸟等为主,共记录到200余种,每年过境数量百万余只。候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构成、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的客观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候鸟保护事关我市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我市生态文明和全域美丽永州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鸟类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持食物网(链)稳定、传播种子和花粉、消灭害虫、清除有机腐物、参与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等重要作用。制定针对候鸟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二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候鸟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性保护候鸟及其迁飞通道、栖息地可以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做典型示范,对构建全域生态保护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三是保障生态安全。候鸟是亿万年地球自然生态系统演替和物种进化的产物,是环境变化的指示剂,对环境变化非常敏感。候鸟迁徙能导致一些家禽、人禽共患病致病菌实现跨省、跨国甚至全球传播,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不仅是重要的自然战略资源,也是生态安全体系构建的核心要素。对迁徙候鸟调查、监测、防控、救护工作作出制度性规定,对保障我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

2.制定《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候鸟保护重要决策、部署的直观体现。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有多部综合文件、部委文件、专门文件及其他文件对野生动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政策支持充分,但目前我省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候鸟及其迁飞通道、栖息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2023年10月我市蓝山县“千年鸟道”出现零星非法捕鸟问题引发舆情,受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就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关于候鸟保护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依法开展候鸟保护地方立法工作,为候鸟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为全面提升候鸟保护支撑保障水平的一项举措,推动形成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候鸟保护决策部署的最直观体现。

 3.制定《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是着力擦亮“千年鸟道”生态名片的重要保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的变化,候鸟承载的人文、科研、生态、经济价值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永州各地群众对候鸟保护工作十分关注和支持,主动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候鸟保护工作力度。擦亮“千年鸟道”生态名片要求从立法层面建立长效机制,为弘扬自然和谐生态文化、建设候鸟友好城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路径提供支撑,将助推我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赢。

总之,制定出台《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以持续加强我市候鸟及其迁飞通道、栖息地保护,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严格监管的共护体系,全力保障“千年鸟道”长远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功在当下、利在千秋。

二、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2.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全力保障“千年鸟道”长远安全的实施方案》《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永州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候鸟和迁徙通道保护的通知》。

三、《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2023年10月30日,市委召开2023年第2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了保护“千年鸟道”安全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会议明确,切实抓好候鸟保护工作,市人大、市政协要发挥作用,分别抓好地方立法和民主监督工作。

2024年1月2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 全力保障“千年鸟道”长远安全的实施方案》(永办发〔2024〕1号),规定将依法开展候鸟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由市林业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立项申请,经2024年1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将《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

2024年1月31日,永州市林业局党组对候鸟保护立法进行认真研究,成立工作专班,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野保工作的局领导专抓,野保科、法规改革科、办公室、行政执法科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明确一名有候鸟保护工作丰富经验的同志负责立法起草具体工作。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柳青随后组织专门人员赴全市候鸟迁飞通道途径的11个县市区、25个候鸟保护监测站进行考察调研。3月8日,市人大组织市林业局、市司法局等10部门召开全市候鸟保护立法工作协调会,推进候鸟保护地方立法工作。4月23日,市林业局就《规定(草案)》在永州市人民政府网、“今日永州”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4月30日,发文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征求意见。5月24日,召开听证会向公众代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采纳情况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31日,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委室、市直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召开专题协调论证会暨座谈会,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讨论、充分论证,根据意见采纳情况、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后,形成了《规定(草案)》(送审稿)。

《规定(草案)》(送审稿)针对我市近年来候鸟保护工作和蓝山“千年鸟道”舆情反映出来的督导监管有缺位、末端责任落实不到位、宣传引导不深入、执法打击不严格、基础设施建设有短板、社会参与还不充分等问题,从政府及部门职责、发动公众参与、候鸟保护、候鸟迁飞通道和栖息地保护、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等,对候鸟保护职责、范围、措施、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为加强候鸟保护,擦亮“千年鸟道”生态名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规定(草案)》主要内容

《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共11条。第一条内容为立法的目的与依据;第二条内容为法规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为立法的原则,第四至十条主要对政府及部门职责、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对规定中相关用语作出解释。

《规定(草案)》(送审稿)重点突出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保护原则,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严格监管的原则,压紧压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多部门综合协调和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二是拓展了参与形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候鸟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公益事业。三是细化了保护对象,对候鸟、候鸟迁飞通道和栖息地保护等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逻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严明了惩戒措施,对破坏候鸟资源、妨害候鸟保护工作的责任单位、公职人员及违法主体,分别明确了处分和处罚措施,推动形成警慑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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