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24/2025-3728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司法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25〕5号 |
YZCR-2025-00003
永政发〔2025〕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5〕17号)和《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24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5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修改《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1号)等7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或修改目录的市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完成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逾期未完成修改的,自动失效;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仍按文件中的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重新制发文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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