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市政府 > 基本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市政府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46 发文日期: 2016-07-0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生态环境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0016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2016-07-15 17:0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6-00016

永政发〔2016〕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持并改善全市良好的水资源和大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1、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围绕让水更“清”、天更“蓝”、质量更“好”的总目标,以贯彻落实水、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载体,以强化执法监管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污、科学治污、联动治污,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管理体制,统筹谋划水、气环境综合整治,为建设品质活力永州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2、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推进、分步实施,在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水、气环境质量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控污减排。

——科学施策,综合治理。把科学治理、综合治理贯穿水污染、大气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统筹运用控源、截污、治污、清淤、生物修复等手段,综合运用水、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举措,着力提高治污科学化水平,推进水、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突出重点,有序实施。坚持把源头治理作为水、气环境综合整治的首要举措,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大整治力度。根据治理效果和影响范围,按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治理工程和项目。

——创新机制,联动推进。建立健全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统筹运用行政、法律和市场力量,强化市县区联动、部门协同和群众监督,加快形成水、气同治新格局。

3、总体目标

水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工业企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中心城区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向更好,小河小溪水质明显改善,大中型水库水质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境内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标准,湘江干流出境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大气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工业企业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2015年有所下降,其中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5%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并总体有所改善,辖区内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排位全省前列,环境空气优良率大于8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2012)一级标准,其他区域达到二级标准。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水污染治理任务和措施

1、工业废水治理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5月底完成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2017年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反弹,发现后给予严厉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推动敏感区域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2018年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异地搬迁。(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属于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水泥、造纸行业的企业及其他行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在环境执法大检查的基础上,制定工业园、工业聚集区污染整治方案(市环保局负责)。工业园、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改造的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垃圾统一收集等污染防治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园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逾期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和粮食局等参与)

2、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管理与升级,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全面启动现有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零陵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祁阳县、道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8年底前,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建成污水处理厂;2020年底前,冷水滩下河线污水处理厂达到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其他县区完成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中心城区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祁阳县白水镇和黎家坪镇、东安县芦洪市镇、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位于湘江两岸的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20年底前,其他重点镇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建设。中心城区和县城雨水、污水合流的老城区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区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6年底,40%以上的县以上城镇完成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委等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禁止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消除垃圾对水体的污染。到2016年底,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祁阳、道县、宁远等县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经济化。(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各县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根据每一个黑臭水体的情况制定治理方案,于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两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目标。(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等参与)

4、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市、县区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工作。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500头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引进大型、污染治理规范的畜禽养殖企业,促进传统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20年底前,湘江一级支流两岸500米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退出或搬迁,现有500头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100%。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农业委、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养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养殖规划,禁止湖库投肥养鱼,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2020年底,水产健康养殖水平提高2%,完成3万亩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完成湘江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产养殖场的淘汰退出。实施鱼道建设等工程措施和增殖放流等非工程措施,逐步修复流域水生生物生态;组织开展区域性和流域性渔政联合“打非治违”、矮围网围整治等专项行动。(市农业委、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推广应用稻田养鸭、灯光和性诱剂诱杀害虫等生物防治技术和生物农药、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引导农民科学用药,实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积极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测土配方技术,发展绿肥种植。扩大秸秆还田、种植食用菌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商品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推动发展缓释肥利用,重点发展绿肥,增加有机肥的比重。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水环境的污染。加强农药瓶、包装袋的收集和集中处置。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方式因地制宜,技术经济适用,运行简单灵活”的原则,以农村改水、改厕、改厨为契机,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进行。2016年6月底前,各乡镇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农村居民实施。农村居民相对集中的村庄宜采取生态塘、人工湿地、地下渗滤、蚯蚓生态滤池等生态处理模式进行集中处理;农村居民相对分散的村庄宜采取无动力地埋式四格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单户或几户联用的方式进行处理;中心城区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宜通过污水管网建设的应采取接入城镇市政管网统一处理模式。到2020年,湘江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5、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订和完善;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市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市卫计委负责)等饮水安全状况。中心城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其他县区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县区、乡镇、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护栏,排污口全部截污,水上餐厅和水产养殖取缔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饮用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逐步建立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2020年前力争完成中心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制定实施县级以上城镇重要水源地保护规划,公布饮用水源地名录,确保中心城区供水水源地列为国家级重要水源地。(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6、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取缔或搬迁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工矿企业、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和粮食局等参与)。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

7、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环境保护。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突出抓好涔天河水库、双牌水库、东安高岩水库、新田金陵水库、宁远水市水库、江永源口水库、宋家洲电站库区等水质较好湖库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集雨范围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湖库污染物,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河流“三清”(即清理河面漂浮物,清除倾倒在河边的垃圾,清理非法渔网)专项行动。在全市733条大小河流开展清洁河道、清除排污口、清理整治乱搭建和违章畜禽养殖场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的“三清”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清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河流的“三清”工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全市湿地面积只增不减。通过申报、建设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市湿地保护体系,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湿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坚持造林绿化,提高森林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江河两岸、湖库周围等水源涵养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护;以“裸露山地”造林绿化为重点,大力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等参与)

——强化水体保护监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国家、省、市控断面进行定期监测监管,在全市各县区交界断面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措施

1、工业废气治理

——严格管控新增污染源。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在中心城区和城镇及城郊结合部禁止新建、扩建冶炼、水泥、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不得新增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和富锰渣高炉、硅锰合金电炉等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

——关闭、退出、搬迁重污染企业。对工艺落实、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工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关闭、退出、搬迁。2016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和各县城镇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场、建筑用砖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河道采砂场(市水利局牵头)和小塑料加工、冶炼企业的取缔关闭或淘汰退出(市经信委牵头),办理了合法手续的企业要予以搬迁;2016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中心城市规划区11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用砖厂,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全市城市规划区44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用砖厂。(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2017年底前,对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市环保局牵头)

2、燃烧废气治理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6年底前,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以社区为网格单位全面推进,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参与)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油、煤改生物质燃料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锅炉整治。中心城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6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退出,2017年底前,市域内所有工业园和产业集聚区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燃气管网建设。2016年底前,中心城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70%以上。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内锅炉(炉灶)、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居住小区应及时转换天然气燃料;燃气管网暂不完善的区域,可使用LNG或CNG(压缩天然气)撬装站供气。(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3、扬尘污染治理

——强化施工扬尘管理。2016年底前,出台《建筑场地文明施工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所有建设工地现场实现标准化目标管理,确保实现“六不开工”和“七个100%”,即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档、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现场监管100%到位。拆除工地必须实施湿法作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市住建局、市房产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提高道路机扫率,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或吸尘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扩大保洁范围。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机扫率稳定在80%以上,县城城区达到70%以上。根据环境质量状况,调整城市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制定《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规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对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行为开展整治,所有运渣车应实行密闭运输,达不到密闭技术规范的运渣车不予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堆场扬尘管理。工业企业厂区堆场应建立密闭料场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长期堆放废弃物的场所应覆绿、铺装、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中心城区和城镇建成区内禁止设立砂石货场和堆场,现有的限期搬迁或关闭。(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园林绿化。以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巩固创森成果,继续加大绿化建设,开展裸露地面绿化和城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发挥绿化带对扬尘、机动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的吸附、阻挡作用。(市园林局牵头)

——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的管理。按照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各县区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划定禁燃区域,发布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机场和城市周边等控制区域,由各乡镇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市农业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制定《燃放烟花管理办法》,规范烟花燃放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等参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生活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加大露天焚烧垃圾查处力度(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4、饮食业油烟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扩、改)建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禁止在城市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娱乐业等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在中心城区和城镇全面推行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底前,现有规模以上(6个以上灶头)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60%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80%。(市环保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5、机动车尾气治理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制。出台第三方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监测电子监管系统平台,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检测网络体系,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营运在用车辆定期检测。2018年底前,机动车排气检测率达到85%,对超标排放车辆实行限期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基础上,对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禁止外地超标排放机动车转入市内;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和强制报废;2017年底前,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出台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路段。(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协调落实油源,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

——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坚持公交优先,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加快推进加气站和充电站(桩)配套建设,到2020年,中心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书记任政委、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任执行副组长,一名厅级干部为专职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主要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从市直各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全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水污染治理实行“河长制”、大气污染治理实行属地网格管理“片长制”,制订实施各级“河长制”、“片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河长”、“片长”职责、负责河段、片区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治理任务。市领导带头领任务任“河长”、“片长”,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乡镇、村(社区)领导分段、分区负责,做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有担子。

(三)加大执法力度。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构建起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升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四)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省确定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新标准新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将不符合产业政策、经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实施淘汰退出。

(五)扩大财政支持。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整合现有水污染、环境空气污染治理资金,市和各县区都要设立水、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确保逐年递增,积极争取国家、省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污染防治、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多方筹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综合治理。按照《永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实施办法》(永环函〔2015〕47号),对在线设施运营维护和在线对比检测服务等领域开展试点。组织推介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为项目合作相关各方搭建对接平台。

(六)强化科学管理。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省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新建项目必须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其中工业类建设项目须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完成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按照《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15〕1号),定期公布环境诚信、环境合格、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名单,责令环境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境不良企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实施关闭。

(七)严格考核督查。由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全市河流交界断面、河道水质、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建立月度公开通报制度,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根据月度量化指标,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建立重点挂牌督查制度,对严重影响水、气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对治理水、气污染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进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气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永州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办发〔2015〕22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气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实行终身追责。

(八)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建设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强化互联网意识,利用互联网+模式等加强环境监管,建成覆盖排污口、在线监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全市统一的环境监管平台,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创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研发、设计综合环境服务等服务模式。按照BOT、PPP等模式,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

(九)加强协调联动。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永政发〔2015〕18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完善永州与周边地区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体系。

(十)突出参与监督。加强水、气环境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的知情平台,建立群众性志愿组织,畅通公众参与的监督渠道,将群众参与扩展到水、气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生命之源,城市之魂”为主题,持续开展声势浩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坚决抵制破坏环境、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积极倡导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文明生活方式,让广大群众成为环境问题的监督者、环境保护的参与者、环境变好的见证者和受益者。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数据局(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
  •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