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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632 发文日期: 2016-01-1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行政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0001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6〕1号
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2016-01-21 14:4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6-00001

永政发〔2016〕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直属各单位:

《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征收、征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订立的;

(二)合同标的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

(三)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政府合同,是指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作为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审查管理,重大政府合同实行全程审查管理,一般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审查管理。

市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合同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把关;

(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五)负责处理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将重大纠纷处理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七)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指导、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等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报送的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对备案的一般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对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等问题的合同给予风险提示;

(五)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汇总;

(六)协助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参与政府合同纠纷处理;

(七)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合同订立

第八条  政府合同订立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属于重大政府合同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政府确定参与调研、谈判、签订合同等事项的单位名单。

第九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遵循调研、评估、协商、拟定、审查、报批、签订、备案等程序。

涉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永政办发[2014]64号)的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向外泄露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的政府合同审查意见;

(六)泄露商业秘密;

(七)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重大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以市政府承办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属于急件的政府合同,送审单位应当预留给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重大政府合同文本代拟稿后,应及时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第十八条 重大政府合同正式签订后的十日内,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正式文本一份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存。

一般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政府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合同风险发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政府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等原始资料。政府合同资料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资料;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政府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政府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政府合同档案应当包括:

(一)政府合同文书资料;

(二)履行情况记载;

(三)政府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政府合同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一)政府合同正式文本;

(二)政府合同审查意见;

(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履行政府合同的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定期对政府合同履行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和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政府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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