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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1549 发文日期: 2015-06-04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安全监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0012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5〕8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的通告
  • 2015-06-19 10:1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5-00012                     

永政函〔2015〕8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的通告


为加强食用油、米粉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生产加工食用油、米粉(含分装,下同)的生产者(传统的茶油、菜油、香油、米粉等现场生产加工自用的小作坊和餐饮店除外)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和米粉;禁止生产加工、销售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和米粉。

二、所有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用油和米粉,也不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和米粉。

三、所有餐饮服务者应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禁止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和米粉;禁止购进和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油和米粉。

四、所有食用油和米粉生产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食用油、米粉原材料及成品购进质量验收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收缴非法财物。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的行为,举报电话:12331、8612331,电子信箱:jczd12331@126.com。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本通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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