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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1537 发文日期: 2015-05-20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投资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0008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5〕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 2015-05-27 16:3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5-00008

永政发〔2015〕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截止2014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94.5万人,预计2020年将突破110万人。目前,全市共有养老床位1.5万张(其中社会养老床位3213张),按照国务院关于“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数要达到35-40张”的要求,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数要达到4万张,需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各县区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需求,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床位,其中100万人口以上的县每年新增社会养老床位300张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每年新增社会养老床位200张以上;50万人口以下的县每年新增社会养老床位100张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市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5万张,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35%以上。要扶持引导一批信誉好、服务优、带动性强的示范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二、完善扶持政策

1. 实行规划引领。各县区要认真制定“十三五”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把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等实际分区域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县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及其移交责任和义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服务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改等部门要依法优先审批、立项。要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

2. 保障土地供给。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招拍挂等公开出让(租赁)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年限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

3. 加大税费优惠。社会力量(含境外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减半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和收视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4. 加强信贷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

5. 落实资金补贴。从2015年起,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支持和扶持力度。凡经民政部门同意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自建产权用房按每张床位3000元,改扩建或租赁用房按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由各县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同时,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人人数,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对社会力量在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要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城乡基层老年协会购买服务制度,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特困老人等养老服务需求。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按一定比例给予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并对该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6. 推进医养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简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作、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小型门诊,由医疗机构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对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

三、加强队伍建设

1. 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养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培训补贴,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在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同时,利用政府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护理员队伍。

2. 提高护理员待遇。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为聘用的养老护理员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激励或奖励措施,提高取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技师、高级、中级、初级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待遇。

3. 建立人才联动机制。鼓励专业医师到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实习实训,并按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

四、强化监督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发改、财政、税务、住建、卫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金融、国资、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帮助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 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落实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等改革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建设补贴资金、管理运营补贴资金、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给予优先审批和安排;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落实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优惠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帮助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 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制定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定期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督促检查,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严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或变相融资进行房地产开发。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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