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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428 发文日期: 2014-06-0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资源能源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0008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4〕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通告
  • 2014-06-26 08:5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0008                    

永政函〔2014〕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通告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市城镇范围内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款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总投资额是指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的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需准备的资料

涉嫌闲置的土地权利人请准备好下列资料配合调查:

(一)划拨土地提供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招商引资合同》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四)宗地位置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土地使用权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及详细理由;

(七)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及人民法院司法裁定的土地权利限制资料(涉及有他项权利或司法裁定的,须提供相关资料)。

四、土地使用权人要严格遵守土地开发利用有关规定,自觉配合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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