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市政府 > 基本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322 发文日期: 2013-10-3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安全监管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函〔2013〕1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 2013-11-07 15:47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永政函〔2013〕1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旧机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外埠旧机动车转入登记管理

  (一)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转入永州市,各级车管所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1. 尾气排放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机动车。

  2. 注册登记的出租车、校车、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3. 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营运客车(包括营转非)。

  4. 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各类车辆。

  (二)其它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永州市,应执行《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在办理转入登记手续时,必须严格排气污染物检测,逐步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二、加强我市旧机动车(含外埠已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的管理

  1. 定期发布公告,公示临检旧机动车检测时间。

  2. 强化路检路查,对检查中发现逾期未年检的旧机动车督促车主及时参加车辆检测。

  3. 对已达到核定报废年限的旧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

  4.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对永州市环保部门监测认定的不合格“黄标车”一律注销淘汰。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数据局(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
  •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