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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262 发文日期: 2013-07-2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交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002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3〕11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收费及服务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告
  • 2013-08-05 16:4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0023                  

永政函〔2013〕11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收费及服务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秩序,实现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环境长治久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收费及服务区环境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是偿还高速公路建设贷款、收回国家公路建设投资、维护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减免的外,所有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服务区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是永州形象和交通形象的窗口和集中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服务区周边环境。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强行冲关闯卡逃缴通行费;

(二)倒换通行卡、置换车牌号(含未悬挂车牌、套牌、遮挡号牌)、假冒或盗用军警车辆、假冒绿色通道车辆;

(三)非法安装液压系统、假轴,或在计重车道上垫钢板、跳秤、冲秤、擦边、走S形、反复称重等非正常行驶行为;

(四)聚众闹事、攻击收费人员或服务区员工、违法停车堵塞道路;

(五)破坏服务区栅栏,在服务区栅栏开口处经营餐饮、超市等,或进入服务区实行偷、盗、抢等犯罪行为;

(六)其他扰乱高速公路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本通告发布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或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投案自首者,可从轻处罚;对拒不主动投案、顶风作案者,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0746-5333516、5333069,0746-110;举报信寄送地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永州管理处收费稽查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永州管理处服务区管理科,永州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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