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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254 发文日期: 2013-07-0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惠民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001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3〕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07-17 14:3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0015

永政发〔2013〕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永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和湘发〔2007〕6号文件精神的意见》(永发〔2007〕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优惠对象

对户籍在我市境内、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政策内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

二、奖励优惠政策及标准

(一)各级政府

1、农村在分配被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它集体收益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2、考取全日制一本以上学校的,每人由所在县区奖励2000-3000元。

3、农村两女户落实结扎措施后,由所在县区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补助。

(二)人口计生部门

农村居民、城镇没有固定单位的纯居民夫妻双方承诺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由乡镇(街道、农林场)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按每个独生子女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教育部门

1、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录取时给予10分的优惠加分。

2、在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时给予优先安排。

3、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优先享受困难补助;在为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或相关扶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两女家庭。

(四)卫生部门

1、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及子女,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2、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本市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产妇,在当地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凡服务包内的项目,个人可享受全免费;在县域外住院分娩的,按照县级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政策外生育的农村产妇住院分娩,在按标准缴清社会抚养费后,也可按上述规定予以补助。

(五)民政部门

1、对申请农村低保的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男方到女方落户的计划生育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2、对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对符合民政各专项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在政策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救助。

(六)移民部门

1、对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两女结扎户困难家庭的子女,给予一次性2000-3000元的奖励。   

2、对移民中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在安排搬迁安置项目时予以优先安排,建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划分宅基地或者给予补助。

(七)农村工作部门

1、对农村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优先享受国家扶贫政策补助的劳务输出技能培训、当年扶贫政策扶持范围内的发展小型种养加工确定的扶持优惠政策。

2、对农村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家庭优先兴建沼气池,优惠金额适当高于国债沼气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并提供全程免费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3、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家庭,在改水、改厕、改厨、房屋亮化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八)工商部门

在办照和资金上针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优先优惠,对流动人口办照实行“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九)人社部门

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好相应的优惠政策,施惠于民,取信于民。

2、由计生委制定考核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优惠办法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执行不到位、造成奖励优惠对象严重不满意导致涉访涉诉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执行到位、奖励优惠对象满意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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