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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应急管理局解读《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
  • 2021-09-22 10:2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办)
  • 【字体:   

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省自2005年起持续15年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较好地夯实了县乡安全基层基础,推动了安全责任有效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到2020年,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6号),要求“到2020年,建成1-2个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一批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

同时,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2号)已满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门力量、修订完善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0号),明确规定省级示范乡镇申报的条件之一是:已命名为市级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为推动我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的创建,我局依照最新标准,提请市政府办印发《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文件起草的依据。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实施办法》的起草。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0号)文件要求,起草了《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经过内、外部研讨并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形成了《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共6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着重阐述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单位的认定命名原则、有效期、创建原则、总量控制等。

第二部分“申报条件与程序”,着重明确示范创建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部分“验收认定”,着重明确示范创建单位的验收时间、验收标准和命名办法。

第四部分“动态管理”,着重明确示范创建的管理单位、撤销命名情况、重新申报等管理办法。

第五部分“成果应用”,着重明确示范创建单位的奖励措施。

第六部分“附则”,着重明确办法的解析,主要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正文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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