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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司法局解读《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 2021-05-24 11:55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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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之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条块结合”的体制导致行政复议职责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人民群众“找不到、找不准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时有发生。改革后,除了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外,市、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通过改革,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等方式,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推动在政府系统内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二、《通知》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会议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4月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今年4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召开党组会研究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委编办汇报改革工作、争取支持。开展了调研摸底,广泛征求了意见,摸清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两个部分,分别为整合行政复议职和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方面,为确保全市上下基本一致,避免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人民群众“来回跑”,《通知》明确载明市、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继续保留复议职责的机关也进行了说明。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方面,《通知》重点就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办案设施和经费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目的是“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各部门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到政府统一行使后,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顺利开展。

四、关于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通知》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决策部署的具体文件,是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2021年6月1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同步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通知》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当将申请材料向同级司法局提交或者邮寄。各级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通知》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6月1日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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