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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 2013-11-11 15:5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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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高效公正的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和公平公正的实施专项社会救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出台了《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去年,全市月均保障救助对象48万人次以上,年累计支出保障金达9亿元。对象多、资金量大的新形势新情况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入户调查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更无法准确掌握申请人的隐性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难以保证贫困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为规范社会救助行为,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经过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和充分调查研究,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办法》。

《办法》明确了市民政部门是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社区(村)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工作。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人社、房产、住建、住房公积金、证券、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为建设信息共享比对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规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面申请,经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信息比对、张榜公示等程序后,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于存在瞒报、转移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宣布作废,由具体实施社会救助的部门单位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人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假证明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诚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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