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黄卫红)近日,永州中院民二庭收到当事人李某送来的锦旗,上书“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感谢法官秉公司法、为民司法。
李某系祁阳某村村民,自幼户籍登记在该村组,婚后未迁出,在组内享有承包土地,并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村组将集体土地对外提供坟地并收取收益,向村民每人发放3000元,却以李某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分得收益款。一审认定其具备成员资格,但以村规民约为由驳回其分配诉请。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永州中院民二庭由王兰青、熊孝航、万竹婷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二审审理认为,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收益享有平等分配权。
李某婚后户籍未迁、承包地未被收回,仍以原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村组以“外嫁女”剥夺其分配权,于法无据。二审依法改判,支持李某分得3000元土地收益款的诉讼请求。
该案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以村民决议、习惯做法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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