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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2018-12-0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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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实施机构名称 永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责任处(科)室 行业管理科、旅游质监所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否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否

办结时限 90个自然日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或邮寄

咨询电话 0746-8368201 监督投诉电话 0746-8368009

实施单位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府16楼行业管理科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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