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1/2024-0539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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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州城管通报5起典型违法案例
为坚守城市运行安全底线,保护人居环境,永州城管聚焦城镇燃气、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领域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通报部分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市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案例一
东安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2024年5月15日,东安县城管执法局对东安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2024年1月3日、1月11日、2月19日、4月2日检查中发现的“未及时配送用户液化气到户、发电机配备不足”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该单位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安城管执法局对该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处罚款五万元整(¥:50000.00)。
案例二
江华瑶族自治县某供气企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4年10月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城管执法局在对县某燃气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燃气用户入户安检资料不完整,随即对周边燃气用户进行抽查,抽查发现某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相连的一根连接软管经“三通”装置连接另两根软管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燃气燃烧器具供气且仍在使用橡胶软管,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调查询问,县某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入户进行“随瓶安检”。该企业已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当日江华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县某企业立案调查,并要求该企业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经调查核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江华县城管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履行入户安检的企业主体责任,并处罚款七万元整(¥:70000.00)。
案例三
某学校食堂未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案
2024年4月10日19时左右,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某学校食堂将4个潲水桶(约300斤)餐厨垃圾擅自交给陈某拿回家喂养家禽,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规定。同时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曾将餐厨垃圾交给市民处置,被零陵区城管执法局查处,当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鉴于此情形,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四千元整(¥:4000.00)。
案例四
某卤粉店未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案
2023年8月23日10时左右,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零陵区风荷路某卤粉店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给王某带回家喂养家禽,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规定。同时经查,该卤粉店于2023年8月15日曾将餐厨垃圾交给市民处置,被零陵区城管执法局查处,当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鉴于此情形,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卤粉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四千元整(¥:4000.00)。
案例五
某渣土公司未将建筑泥浆倾倒至指定地点处置案
2024年5月9日,冷水滩区城管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永州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泥浆运输车在转运永州市湘江西岸城市更新项目(一期)雨污分流工程产生的泥浆时,将其倾倒在原湘桂铁路货运站(非指定地点)。经现场勘查,排放的泥浆约800立方米,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规定。据此,冷水滩区城管执法局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12日17时前,将排放的泥浆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并于当日进行了立案。5月13日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整改,未将已排放的泥浆转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鉴于此情形,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冷水滩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一千元整(¥: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