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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000011/2024-0499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6日,某项目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签订某项目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合同内容为主体结构等劳务作业,合同暂定价为捌仟万元。2021年1月12日,涉案公司与个人杨某签订某项目《建筑工程内部模板施工作业劳务承包协议书》,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模板施工作业分包给杨某。2021年6月18日,涉案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616827元。
根据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月11日《移送函》,2021年2月24日,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涉案公司涉嫌违法分包行为作出立案查处决定。2021年2月25日,行政机关向涉案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3月4日,涉案公司授权委托现场项目负责人在调查询问时承认,2021年1月12日涉案公司与杨某签订某项目《建筑工程内部模板施工作业劳务承包协议书》,2021年6月18日涉案公司与杨涛进行了结算,结算款为616827元。并承认劳务合同再转包的违法分包事实。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材料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认定涉案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签订某项目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后,与个人杨某签订某项目《建筑工程内部模板施工作业劳务承包协议书》,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模板施工作业分包给个人杨某,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17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涉案公司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拾肆元,对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肆元。
二、执法要点
(一)城管部门对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办理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分包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注意不要遗漏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