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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1/2024-04996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13
名称: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文号 :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2022-09-13           来源: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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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0326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有限公司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签订项目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合同内容为主体结构等劳务作业,合同暂定价为捌仟万元。2021年112日,涉案公司个人签订项目《建筑工程内部模板施工作业劳务承包协议书》,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模板施工作业分包给杨某。2021618涉案公司与杨进行结算,结算金额616827元。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1月11日《移送函》,2021年224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涉案公司涉嫌违法分包行为作出立案查处决定2021年225日,行政机关涉案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34日,涉案公司授权委托现场项目负责人调查询问承认,2021年112日涉案公司与杨签订项目《建筑工程内部模板施工作业劳务承包协议书》,2021618涉案公司与杨涛进行了结算,结算款为616827元。并承认劳务合同再转包的违法分包事实。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材料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认定涉案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某项目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后,个人签订项目《建筑工程内部模板施工作业劳务承包协议书》,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模板施工作业分包给个人某,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17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涉案公司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拾肆元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肆元

二、执法要点

(一)城管部门对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办理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分包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注意不要遗漏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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