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选取5起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
东安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2年8月23日,根据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提供的线索,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东安县某燃气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
案例二
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关闭燃气站生产安全监控设备案
2023年5月16日,根据冷水滩区公安分局移送案件线索,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燃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关闭生产安全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案例三
龙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14日,根据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提供的线索,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龙某租用的居民搭建房进行检查,发现龙某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龙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00)。
案例四
冯某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7月10日,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冷水滩区凌云社区毛里山小区巡查时,发现冯某在冷水滩区某居民小区内自家半封闭车库中储存多个报废液化气钢瓶和少量有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冯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案例五
蒋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3年5月8日,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蒋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蒋某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一百肆拾捌元(¥:11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