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31/2018-0584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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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密监控矿井附近的地表水体。进入汛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降水普遍增加,部分地区连降暴雨,极易造成地质灾害和矿井透水事故。为此,位于地表河流、水库等附近的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各矿山企业需结合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认真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是否储备了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保证做到领导、组织、预案、物料、资金落实到位。凡在汛期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矿山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二、加强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各矿山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山的采空区情况,要分析查明采空区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三、加强掘进工作面探水工作。依据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分布规律等已有资料,凡遇到可疑地点,如断层、破碎带、河湖底部等有出水可能的地段,必须坚持先探后掘。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四、对由露天开采转为井工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规定。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投入生产。原露天开采形成的深凹采场,雨季极易积水,对井下采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严防由此造成井下坍塌,导致透水事故的发生。
五、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表建(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在采空区上方或地下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疏散有关人员,防止因地面塌陷造成事故。
六、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避灾演习,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