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7/2023-0386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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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毒品犯罪行为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涉毒违法行为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游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关于对吸毒成瘾人员处置的规定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