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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6-0468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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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华与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冷劳仲案字〔2026〕第340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华二次手续医疗费6064.42元;
二、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华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华住院护理费4507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华停工留薪期工资48507.5元;
五、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61元;
六、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677元;
七、被申请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4677元;八、驳回申请人周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二楼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邓芳芳,电话:0746-8219137);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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