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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6-0458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湖南省万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贺光林、蒋厚德、秦凤玉、谭欢、吕美秀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双劳人仲案字〔2026〕第8号),本委已依法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委多次电话、短信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均无法送达,而后本委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亦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湖南省万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贺光林支付2024年2月至2026年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66852元;二、被申请人湖南省万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蒋厚德支付2024年2月至2026年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84768.62元;三、被申请人湖南省万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秦凤玉支付2024年2月至2026年2月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7950.98元;四、被申请人湖南省万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谭欢支付2024年6月至2026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56746.81元;五、被申请人湖南省万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吕美秀支付2024年2月至2026年2月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9260.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双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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