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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6-0452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江西鑫宏竹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夏晴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19号),申请人为夏晴,被申请人为江西鑫宏竹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劳动报酬19942元,共计23942元。因本委依法受理后,多次电话、短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均无法送达,而后本委通过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4442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肆拾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本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