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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6-0449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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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 依据 |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类型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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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企业、市直管民办培训机构,1% |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检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禁止使用童工情况;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是否妨碍行政执法。 |
5月-9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次 |
劳动监察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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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劳务派遣机构,1% |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 2.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
5月-7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次 |
劳动监察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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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参与残疾人虚假就业行为,是否存在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5月-7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次 |
劳动监察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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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 |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4〕20号)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巡检。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者达不到《设立标准》的,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延续办学许可。同时,机构应当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细则》(附件8),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办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将评估结果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
市直管民办培训机构,5%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3月-10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次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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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工资分配违规行为。 2.《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
待省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根据省厅相关规定执行。 |
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查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
按省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的时间执行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次 |
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承担劳动关系职能的机构、县级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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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待省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根据省厅相关规定执行。 |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 2.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
按省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的时间执行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次 |
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承担劳动关系职能的机构、县级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