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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7/2026-04451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6-02-11
名称: 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文号 :    
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6-02-11           来源: 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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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夏晴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19号),申请人请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劳动报酬19942元,共计23942元。因本委依法受理后,多次电话、短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均无法送达,而后本委通过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时整,在永州市宁远县九嶷中路253号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会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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